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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2015危化证管理通知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8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一)新设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或被注销的;
3.变更经营地的;
4.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5.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6.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7.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延期申请
企业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六、新设和延期申请材料
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含承诺书)及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经营进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用途为非居)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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